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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高法与陈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96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706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29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985元。被告陈某某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8050元,执行费257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某某结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7805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承诺于2016年2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5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意该案纠纷以150000元一次性了结。若被执行人陈某某不能如期全额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仍为178050元。执行费2571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负担”。上述事实,有双方签字并捺印的和解协议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应得到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