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芦晓红与陈世良、象山华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晓红,陈世良,象山华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28号原告:芦晓红。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良。被告:象山华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铺镇凤栖路340号。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晓红诉被告陈世良、象山华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晓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芦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珂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