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涂凌波与孟小明、吴群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凌波,孟小明,吴群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079号原告:涂凌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莉。被告:孟小明。被告:吴群理。原告涂凌波诉被告孟小明、吴群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孟小明与吴群理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9日、1月22日、1月30日,被告孟小明分别向原告涂凌波借款5000元、2000元、4000元,三次共计借款本金11000元,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益。事后,经多次催讨仍未归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小明、吴群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涂凌波借款本金1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涂凌波负担8元,被告孟小明、吴群理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建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盛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