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毛顺娣与易红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顺娣,易红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641号原告:毛顺娣,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862。被告:易红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617。原告毛顺娣诉被告易红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仇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顺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红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顺娣诉称:被告易红平承租我方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店××、××、17卡商铺,每月租金为13500元。但被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共5个月15天只交付租金20000元给我,尚欠我47500元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向被告多次追讨欠款,但被告找各种理由不予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47500元租金(租金暂计到2015年10月30日前,直到付清为止);2.诉讼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支付及合同逾期交租没收押金共17000元,赔偿修复打穿墙开门费10000元;3.解除合同并交回铺位给原告。诉讼中,原告同意撤回没收押金17000元及赔偿修复打穿开门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2月2日、3月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由被告将位于中山市雍景园名店坊D15、16、17卡商铺返还给原告;2.被告支付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尚欠的租金47500元以及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商铺之日止按每月13500元标准计付的租金。原告毛顺娣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短信记录;2.商铺租赁合同3份;3.2015年8月3日承诺书;4.2015年9月4日承诺书;5.收据;6.2015年2月1日承诺书;7.营业执照;8.房地产权证;9.雍景园银通街D17卡商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房屋租赁证;10.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被告易红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易红平相当于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甘月媚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悦凯路3号23幢202房的房地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1月7���作出(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64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易红平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大道6号时代倾成花园20幢1003房相当于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份额。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系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名店坊D区15号、16号商铺的所有权人。2015年1月22日,大地公司与原告毛顺娣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大地公司将其所有的上述商铺出租给毛顺娣作商业用途,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毛顺娣在不损害大地公司于本合同利益情况下可转租他方,大地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大地公司依约将上述商铺交予原告毛顺娣使用。同日,大地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毛顺娣在上述租赁期限对上述商铺进行转租。案外人张湘萍系中山市东区雍���园商住小区名店坊D区17号商铺的所有权人。2015年2月6日,张湘萍与原告毛顺娣签订《﹤雍景园银通街D17卡商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张湘萍将其上述商铺出租给原告毛顺娣使用,该商铺的租赁期限变更为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31日止,张湘萍同意毛顺娣在不损害甲方合同利益情况下将上述商铺进行转租,张湘萍将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张湘萍将上述商铺交予毛顺娣使用。2015年2月2日、同年3月2日,原告毛顺娣(甲方、出租方)分别与被告易红平(乙方、承租方)分别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毛顺娣将其租用的位于中山市银通街D15、16、17卡商铺(实为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名店坊D区15号、16号、17号商铺,以下简称D15号商铺、D16号商铺、D17号商铺)出租给易红平使用;D15、16号商铺的租期为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D17号商铺的租期为2015年3日1日至2018年1月31日;D15、16号商铺的租金共为9000元/月,从2016年3月1日起租金递增为9500元,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31日每月租金递增为9500元/月;D17号商铺的租金为4500元/月,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递增5%,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递增10%;每月前5日为交租日;乙方向甲方分别缴纳押金共27000元、电费保证金4000元,上述款项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情况下退回给乙方,甲方提交解除合同应退还乙方押金并赔偿乙方押金同意金额;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D15号、D16号、D17号商铺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从2015年6月起拖欠原告租金,同年9月4日,易红平向毛顺娣出具《承诺书》,承认尚欠D15-17号商铺四个月租金,且承诺于同年9月30日付清及以后按时缴纳租金,否则���同意无条件交回商铺给毛顺娣处理。期间,易红平向毛顺娣支付了20000元租金,后至10月13日止尚欠租金47500元未付。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讨拖欠的租金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份。毛顺娣将涉案租赁物转租给易红平,已得到涉案租赁物的产权人大地公司、张湘萍的同意,本院认定毛顺娣对于涉案租赁物有合法转租权。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2日、同年3月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毛顺娣与易红平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将商铺交付被告使用的义务,而被告理应依约足额支付租金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租金47500元的事实,原告已提交被告签字确认的《商铺租赁合同》、《承诺书》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该款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易红平拖欠毛顺娣租金47500元长达数月,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易红平在签立《承诺书》后未依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尚欠的租金,系以其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租赁合同,现毛顺娣诉求解除与易红平的租赁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于2015年2月2日、同年3月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应将涉案房屋内物品搬离后将涉案商铺交还原告。在2015年2月2日、同年3月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解除之前,被告应按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2015年11月1日以后至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在本院依法解除上述《商铺租赁合同》后、被告未向原告交还商铺前,被告继续占用租赁商铺并无合法根据,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理应将其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将上述商铺返还给原告之日止按每月13500元计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毛顺娣表示关于涉案租赁合同保证金的处理和其基于涉案租赁合同而受到的损失,由其另案提起诉讼的意见,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毛顺娣与被告易红平于2015年2月2日、同年3月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名店坊D区15号、16号、17号商铺内物品清空后返还给原告;二、被告易红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尚��的租金47500元,以及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将上述商铺返还给原告之日止按每月13500元标准计付的租金给原告。如果被告易红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1851元(原告毛顺娣已预交),由被告易红平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仇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莉许晓丹第7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