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章林萍与浙江中基依丝丹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林萍,浙江中基依丝丹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章林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慧勇,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基依丝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姚忠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林萍与被告浙江中基依丝丹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林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8元,依法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章林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