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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邱丰收、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丰收,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时玉庆,任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邱丰收,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同路东侧南首,组织机构代码:78610354-5。法定代表人时玉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南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92520-4。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被执行人:时玉庆,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被执行人:任静伟,女,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州���达商贸有限公司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尹海波二〇年××月××日书 记 员  孔祥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