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行钱XX申请执行黑龙江XXXX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XX,黑龙江XXXX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钱XX,男,身份证号230503196XXXX,汉族,系黑龙江XX**有限责任公司XX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XXXX。被执行人黑龙江XX**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钱XX申请执行黑龙江XX**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2012年1月份至2015年5月31日之间的伤残津贴差额4092.21元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09)尖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