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民一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高信学,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石福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胜,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 进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杜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