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中民终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宣志刚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忻州营销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志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忻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1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志刚,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郝俊杰,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忻州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崔华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银,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宣志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宣志刚及委托代理人郝俊杰,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忻州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张宝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退还上诉人宣志刚。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