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执字第6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卫平、钟振辉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钟卫平,钟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633-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南四东路701号。法定代表人余华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春声,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卫平,男,香港居民,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古屋村石井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钟振辉,男,香港居民,现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古屋村石井村民小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卫平、钟振辉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钟卫平、钟振辉清除在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拥有使用权的惠阳国用(2009)第01008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属土地上构建的134平方米的围墙和32平方米的楼房等建筑物;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钟卫平、钟振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不准被执行人钟卫平出境。二、不准被执行人钟振辉出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