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太元与林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元,林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张太元,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0859。委托代理人黄思博,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林勇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3194。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张太元与被告林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1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元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