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1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薛玉花与张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花,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600-1号申请执行人薛玉花,居民。被执行人张东,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调解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东银行存款10115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