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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波申请执行刘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瑞月,高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2-1号申请执行人乔瑞月,女,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巴彦淖尔市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高蕾,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公务员,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乔瑞月与被执行人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蕾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6229780010002754020)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蕾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6229780010002754020)内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