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媛媛与黄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媛,黄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刘媛媛,女,1983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康,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媛媛与被执行人黄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黄康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