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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媛媛与黄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媛,黄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刘媛媛,女,1983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康,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媛媛与被执行人黄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黄康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