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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怀柱与吕建方、徐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柱,吕建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88号原告李怀柱。被告吕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建方位于营子区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