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怀柱与吕建方、徐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柱,吕建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88号原告李怀柱。被告吕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建方位于营子区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