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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与金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受和。委托代理人:宓保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芳。委托代理人:董俊彬,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鹏,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平公司)为与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磐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揽款372661.5元,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7月17日始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婵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平公司委托代理人宓保来、被告金磐集团委托代理人谢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日,浙江金磐公司(甲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的“中沙商业大楼项目部”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乙方)签订《防火卷帘门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安装防火卷帘、防火电机、驱动装置、防火控制箱、防火分堵和防火包厢等产品,双方约定了产品的规格、暂定数量、综合单价(不含税)等事项;产品保修期一年。付款方式:签订合同进场安装后付总款的30%,安装完成按实际面积双方确认后,付总款的40%,乙方收到款项后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并配合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总款的25%,余款5%,作质保金消防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必须全部付清。甲方支付第二笔货款前乙方还应交付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其他验收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第二和第三笔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的1号楼已于2015年3月20日通过消防验收,2号楼已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消防验收。根据原告实际完成并经浙江金磐公司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总承揽款为372661.5元,被告未支付过款项。另查明:2012年12月27日,浙江金磐建设有限公司正式变更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安装合同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承揽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承揽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合同未约定验收合格的标准及程序,但案涉单位工程的大楼均已通过消防验收,故本院认为可以推定案涉单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安装完成后应付总款的70%,消防验收合格后应付总款的25%。被告应支付95%的承揽款即354028.43元,至于余款5%,根据合同约定为质保金,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后付清。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单位工程质保期已过,且1号楼和2号楼的承揽款无法明确区分,故本院认为该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辩称案涉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且原告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相关资料,故被告拒付案涉款项,本院认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自2014年7月17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本院结合合同约定及案涉工程消防验收时间、双方结算时间等确认,260863元(372661.5元×70%)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7月17日,93165.4元(372661.5元×25%)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3月20日,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承揽款354028.43元及违约金(其中93165.4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日利率万之二的标准计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60863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日利率万之二的标准计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74元,减半收取3537元,由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92元,由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