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民亮与龚红玲、雷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民亮,龚红玲,雷冰,龚鹏程,龚喜琼,龚明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杨民亮,个体户。住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号***室。被告龚红玲,个体户。被告雷冰,宣恩县公安局民警。第三人龚鹏程,农民。第三人龚喜琼,农民。第三人龚明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民亮诉被告龚红玲、雷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杨民亮、被告雷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杨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民亮负担。审 判 长  唐秀池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