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健梅与邱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梅,邱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刘健梅,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现住江门市鹤山,公民身份号码×××4220。被告:邱伟平,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现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23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梅诉被告邱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邱伟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梅撤回对被告邱伟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刘健梅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彬人民陪审员 胡结瑜人民陪审员 容巧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祖明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