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与王咸梅、郭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王咸梅,郭绪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095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花园桥村一组。负责人曹飞,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卫健,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职员。被告王咸梅。被告郭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与被告王咸梅、郭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冒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