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江恩全、包傅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恩全,包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吕志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恩全,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箬横镇白水田村A区**号。被执行人包傅燕,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箬横镇白水田村A区**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人口计生征字[2015]09-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温人口计生征字[2015]09-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江恩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59900元,对包傅燕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1000元。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温人口计生征字[2015]09-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964元,由被执行人江恩全、包傅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峰书记员 杨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