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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22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