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李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34号原告:李军,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勇,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军诉被告李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起诉时被告李国勇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魏莲、代理审判员李伟、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