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光泉与李季、武明要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泉,李季,武明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赵光泉。被告李季。被告武明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奎星路78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19号。本院审理原告赵光泉与被告李季、武明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无棣县辖区,无棣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