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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俊昌与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昌,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95号原告张俊昌,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绍军,河南省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牛学民,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小额速裁立案受理原告张俊昌与被告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不适宜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本案应终结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晨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