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金丽与张虹、李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丽,张虹,李刚,李天民,王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0号申请人金丽。被申请人张虹。被申请人李刚。被申请人李天民。被申请人王兆芬。申请人金丽与被申请人张虹、李刚、李天民、王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刚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西)2239号*幢*单元102室楼房一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李天民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轿杆胡同*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私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李天民名下的位于高密市振兴街*号院内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