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唐真勇与刘兴文,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真勇,刘兴文,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62号原告:唐真勇,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刘兴文,男,汉族,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海燕,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正街115号,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定代表人:欧高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真勇与被告刘兴文、被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兴文、被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真勇撤回对被告刘兴文、被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真勇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