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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鲁某某。委托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