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鲁某某。委托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