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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举国、张燕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举国,张燕,黄廷舰,李燕燕,唐伟,临朐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刘学成,张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7号原告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林业局五楼。法定代表人林波,董事长。被告何举国。被告张燕。被告黄廷舰。被告李燕燕。被告唐伟。被告临朐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东城街办东五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刘学成,经理。被告刘学成。被告张桂华。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九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九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