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9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9刑初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抓获,公安民警将其带回讯问并采集血样后释放,现在居住地候审。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贵XXXX**甲号小型轿车由长顺县广顺镇往广顺镇凯佐社区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001县道56公里加700米处时,该车左前端与对向王某驾驶载伍某某、赵���的渝XXXX**乙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保险杠发生碰撞,致使王某、伍某某、赵某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民警出警后于9月1日2时02分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抽取血液样本送至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153.83mg∕100ml。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贵XXXX**甲号)由长顺县广顺镇往凯佐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001县道56公里加700米处时,左前端与对向王某驾驶载伍某某、赵某的普通二��摩托车(车牌号:渝XXXX**乙)左保险杠发生碰撞,致使王某、伍某某、赵某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下车查看未发现车辆和人后继续前行,后听说其驾驶车辆可能碰撞人又返回现场被出警勘查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伤者王某被送至广顺罗湖医院后后转至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和贵阳白志祥骨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人陈某支付了医疗费和生活费。公安民警于9月1日2时02分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将其带到广顺派出所讯问后抽取其血液样本后送至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3.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10月2日,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勘查现场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和驾驶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予罚款27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准予其撤回诉讼。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疾病证明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核查情况表,证人王某、伍某某,赵某,张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附带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经法庭举证质证和本院综合审查,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充分证明本案��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伤者送医后又支付医疗费,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江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