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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子泊与丁风林、丁自来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泊,丁风林,丁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保11号申请人:杨子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丁风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丁自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杨子泊与被申请人丁风林、丁自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杨子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皖07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丁风林、丁自来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丁风林、丁自来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风林、丁自来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朱旭生审判员  乔启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