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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李玉与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州犁旭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州犁旭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洪江,曾宏伟,韩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财保4号申请人李玉,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马跃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244165-6),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吉尔格朗路北北山坡。法定代表人曾洪江,总经理。被申请人伊犁州犁旭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3047662-9),住所地伊宁市环城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韩东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伊犁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037541-5),住所地伊宁市合作区福州路以西金帝和谐家园大二期(维也纳小镇)2号楼2层631号。法定代表人曾红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447256-8),住所地伊宁市合作区福州路以西金帝和谐家园大二期(维也纳小镇)2号楼2层613号。法定代表人孙德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曾洪江,私营企业业主,住伊宁市合作区。被申请人曾宏伟,男,汉族,私营企业业主,住伊宁市合作区重庆路。被申请人韩东臣,私营企业业主,住伊宁市。申请人李玉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州犁旭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洪江、曾宏伟、韩东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州犁旭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洪江、曾宏伟、韩东臣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玉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州犁旭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洪江、曾宏伟、韩东臣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昱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