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法刑自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彭某重婚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彭某,焦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刑自初字第05号自诉人钟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师磊,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304230017,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52号,系广州视界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人彭某,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东大街城关一小。被告人焦某,女,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自诉人钟某某以被告人彭某、焦某涉嫌犯重婚罪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钟某某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经审查,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钟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纳光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