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卓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卓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某村某组某号。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临汾市尧都区某村南某巷某号。原告卓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某某年某月认识,同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常为一些小事与我争吵。婚后我与被告未生育子女,20某某年某月份我想抱养一孩子,但被告拒绝。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复合的可能,为此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到离婚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吵架不是因为我们俩的感情问题,是外界原因引起的,且原告脾气不好,一吵架就走了,我们没有机会坐下来谈。原告想抱养一个孩子,我说过后半年要抱养一个,是原告后来没动静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某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某某年某月某日分居至今。现原告以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某某年某月份原告想抱养一个孩子,被告拒绝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其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到离婚的程度。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效。以上为本案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上应方法适当,互谅互让,同时双方应经常互相沟通、相互理解。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卓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卓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大振代理审判员 徐 翔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