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超功与河津市人民政府、河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超功,河津市国土资源局,河津市人民政府,杜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48号原告:原超功。委托代理人:罗玖娟。被告:河津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义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红刚。被告:河津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仲伟,市长。委托代理人:马彦芳,该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杜有德。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原告原超功诉被告河津市国土资源局、河津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杜有德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河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通知被告河津市人民政府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超功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超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聪玲审 判 员 周博文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宁小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