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昌许与潘志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许,潘志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62号原告:陈昌许,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9019。被告:潘志坤,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281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许诉被告潘志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昌许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绮湘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