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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字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振英与逄旭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英,逄旭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字164号原告:董振英。被告:逄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英与被告逄旭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振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逄旭辉存款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新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文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