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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刑初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市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9月1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崔某某(男,15岁)听说被告人黎某某在追自己的女朋友范某(16岁)。多次联系黎某某见面未果。2015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崔某某的女朋友范某在老河口市中山路大本营KTV前的诊所打针,崔某某与同学徐某某到诊所找范某玩。崔某某用范的手机通过QQ给黎某某发信息让黎来“大本营”KTV。18时许,黎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到达。黎某某在诊所找到范某,期间,崔某某卡住黎某某的颈部质问与范某的关系。李某某上前阻拦,双方约定到“大本营”KTV南边道子解决。李某某、徐某某各自打电话联系人来打架。李某某联系的数名男子到后,李持电击棍与其他两名男子打徐某某。被告人黎某某持砖块、周某某持铁圆凳与其他人打崔某某,将崔某某额头打伤后,众人骑摩托车离开现场。崔某某在诊所清洗伤口后到老河口市二医院就医。当晚21时许,崔某某的父亲打电话报警,民警到二医院调查。经法医鉴定,崔某某额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市桥派出所民警在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工商银行将黎某某抓获。黎某某的父亲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13000元,黎某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警登记、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照片、病历、出院证明等;证人范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佳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