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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二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长满诉被告方长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满,方长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1278号原告张长满,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白山市广播电视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宝民,白山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长锁,男,1958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审理原告张长满诉被告方长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