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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执字第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玉民与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民,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493-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民,男,49岁,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郝华,男,46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汉执字第49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郝华之妻杨淑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九襄支行的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玉民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华之妻杨淑云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华之妻杨淑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九襄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政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