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振彬与翟荣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彬,翟荣刚,李金山,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60号原告陈振彬。被告翟荣刚。被告李金山。被告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彬与被告翟荣刚、李金山、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