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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振彬与翟荣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彬,翟荣刚,李金山,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60号原告陈振彬。被告翟荣刚。被告李金山。被告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彬与被告翟荣刚、李金山、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