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玲玲与林志平、林素姿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玲玲,林志平,林素姿,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65号申请执行人王玲玲。被执行人林志平。被执行人林素姿。被执行人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玲与被执行人林志平、林素姿、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志平、林素姿缴纳执行款9832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2689元,申请执行费122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31日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该法院未接受委托,将本案退回。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在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有货款收入,本院已另案依法裁定提取该笔货款。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裁定提取,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8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