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武海学、郭红科、郭智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刑初字第00125号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甲,2014年12月24日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康筱,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甲,2014年12月24日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郭某乙,2014年12月24日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纪振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及其辩护人康筱、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武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三人在眉县横渠镇大镇村莲花山上采药时,发现山上有野生动物出没,遂设置套子欲捕猎,之后武某甲发现设置铁丝套的位置有一头黑熊被套住致死,便联系郭某甲、郭某乙二人前来。三人将黑熊尸体搬运至莲花山下路口,由郭某甲骑着三轮摩托车将黑熊尸体运回武某甲家中。三人将黑熊尸体肢解。并将肢解的4只熊掌、4块熊肉(其中有熊胆一个)放入武某甲家中冰箱,另外将肢解的两块熊油送于武某乙,其余被肢解黑熊尸体由武某甲驾驶三轮车,在郭某甲、郭某乙的帮助下,拉至家中猕猴桃地内掩埋。2014年11月18日办案民警从武某甲家中冰箱搜查出4只疑似熊掌、4块疑似熊肉(其中有疑似熊胆一个)、从武某乙家中冰箱内搜查出2块疑似熊油。2015年3月31日眉县公安局聘请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专家对搜查出的4只疑似熊掌、4块疑似熊肉(其中包括一颗疑似熊胆)进行鉴定,确定武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三人猎杀的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眉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日下午15时将4只熊掌、4块熊肉(其中包括一颗熊胆)以及熊油全部销毁。2、2014年11月18日,眉县公安局在对武某甲家中进行搜查时,发现其家中二楼北边隔墙一个铁管内藏有一把火药枪,当场将枪支扣押。于2014年12月3日送宝鸡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枪支鉴定。鉴定结果为:送鉴材料为枪支,枪支扳机损坏,机锤完好,能够顺利击发底火,完成发射过程。2014年12月10日,办案民警依法将枪支上缴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武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武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随案提供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佐证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辩解因家庭贫困想着套个野猪没想到把熊弄死了,枪是以前在山上捡的一直没用,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发表了被告人是主动投案,主观恶性不大,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武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在眉县横渠镇大镇村莲花山附近,放置被告人武某甲事先作好的铁丝套子捕猎野生动物。数天之后,被告人武某甲过去发现设置的铁丝套将一头黑熊套住且已致死,便联系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前来,三被告人先将黑熊尸体搬运至莲花山下路口,被告人郭某甲回去骑来三轮摩托车后,将黑熊尸体运回被告人武某甲家中。三被告人将黑熊尸体肢解,并将肢解的4只熊掌、4块熊肉(其中有熊胆一个)放入被告人武某甲家中冰箱,将肢解的两块熊油后来送给了村民武某乙,将其余肢解的黑熊尸体拉至被告人武某甲家的猕猴桃地内掩埋。2014年11月18日办案民警分别从被告人武某甲及武某乙家中冰箱搜查出4只熊掌、4块熊肉(其中有熊胆一个)和2块熊油。眉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31日聘请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专家对搜查出的物品进行鉴定,认定被猎杀的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于4月2日下午15时将涉案熊掌、熊肉(其中包括一个熊胆)以及熊油全部销毁。2、2014年11月18日,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对被告人武某甲家中进行搜查时,发现其家中二楼北边隔墙一个铁管内藏有一把火药枪,当场予以扣押。2014年12月3日经送宝鸡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枪支鉴定,鉴定结果为送鉴材料为枪支。2014年12月10日,办案民警依法将该枪支上缴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2、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武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于2014年11月20日投案自首的情况。3、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武某甲、武某乙家中搜查出涉案物品的情况。4、收缴通知单,证实涉案枪支已被收缴的事实。5、销毁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物品已被销毁的事实。6、辨认笔录,被告人武某甲对作案地点、存放物品地点的辨认,证实案件事实情况。二、证人武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到武某甲家中去闲聊,武某甲说给他弄了一点治脚伤的东西,在院子里面的袋子旁边搁着。他往回走时将那堆东西放在一个小桶里提回家了。他将拿回来的两块东西装在塑料袋子里面放在冰箱了,也没有动过,直到被公安机关发现。三、鉴定意见。1、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报告书鉴定涉案物品为黑熊前、后足,胆囊,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鉴定书检验意见为送检的枪形物为枪支。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武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他和郭某甲、郭某乙三人经常去横渠镇大镇沟里面挖药材,发现山里有野生动物,于是商量猎杀野生动物卖了挣点钱。10月底的一天早上9点左右,他们三人带上事先制作好的5个铁丝套,到大镇沟莲花山附近找好位置分别把5个铁丝套放置好。停了几天后,他到他们下套的地方查看,发现一处铁丝套套住了一只黑熊,他联系郭某甲、郭某乙到跟前,让郭某甲把他的三轮车开过来。他们三人将黑熊装上车,拉回他家。他们将这只黑熊肢解了,将四只熊掌、熊胆、熊由及部分肉割下来放在他家冰箱,其余腐烂部分运到他地里埋了。他给武某乙给了两块熊油,让其拿回抹脚治伤。他家中二楼上面放着的一杆猎枪,是他在大镇沟山里面的一个洞子里面发现的,他就将枪拿回来放在家中了。2、被告人郭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他和武某甲、郭某乙说起到大镇沟的莲花山上去猎杀野生动物卖钱。几天后,他们带着武某甲事先制作好的5个铁丝套子,到莲花山附近找了5个比较好的位置,分别把5个铁丝套放置好。又隔了几天,武某甲在他们下铁丝套的地方看见一只黑熊被套住了,喊他和郭某乙过去时发现被套住的黑熊已经死了。他们将黑熊抬到莲花山路口,武某甲叫他到其家中骑来三轮车,将黑熊拉到武某甲家。他们将黑熊肢解了,武某甲把熊背部的肉油以及四个熊掌、熊胆等东西割下来,放在其家中冰箱,他们把腐烂的东西拉到武某甲家的猕猴桃地里埋了。3、被告人郭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10月底,他和郭某甲、武某甲到大镇沟,武某甲作了几个铁丝套,他们一起下的套。停了有大概半个月后的一天,武某甲发现一只黑熊,他和武某甲、郭某甲一起把黑熊抬到了莲花山脚。武某甲让郭某甲去开来一辆三轮摩托车,他们把黑熊搬到车上,拉到武某甲家中。他们就在院子里肢解黑熊,武某甲把四个黑熊腿剁下来放在其家的冰箱,之后他们一起把那些腐烂了的黑熊肉拉到武某甲家的猕猴桃地里,挖坑埋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眉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亦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乙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杨 宏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