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阿明与温奕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明,温奕鑫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36-2号原告李阿明,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汪海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奕鑫,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阿明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温奕鑫财产的查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三、解除原告李阿明的担保。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阿明承担。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晓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