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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阿明与温奕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明,温奕鑫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36-2号原告李阿明,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汪海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奕鑫,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阿明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温奕鑫财产的查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三、解除原告李阿明的担保。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阿明承担。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晓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