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张德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张德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拉尔基区杜达乡。被执行人张德芝(曾用名:张润芝),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农民,住富拉尔基区杜达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琴与被执行人张德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凤琴于2015年12月2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张德芝给付欠款2815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凤琴与张德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经协商被执行人张德芝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凤琴欠款28153.00元,自2016年1月起每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