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11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徐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联盟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童海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59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