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符秀军与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秀军,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75号申请人符秀军。被申请人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秀水湾小区西部商业五楼510室。法定代表人鲍德杰,总经理。申请人符秀军因与被申请人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万泰秀水湾4号楼2单元××室、6号楼2单元××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