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德伟申请执行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兴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甘某某,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徐某某申请执行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结案相关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