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1952年2月2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分局案件款6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儒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