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9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石×1等与石×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1,袭爱英,石×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679号原告石×1,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原告袭爱英,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被告石×2,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1、袭爱英与被告石×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1、袭爱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1、袭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石×1、袭爱英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