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9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石×1等与石×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1,袭爱英,石×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679号原告石×1,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原告袭爱英,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被告石×2,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1、袭爱英与被告石×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1、袭爱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1、袭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石×1、袭爱英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