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金桃与被告彭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桃,彭德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18号原告田金桃。被告彭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桃与被告彭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金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金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田金桃负担。审判员 许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