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金桃与被告彭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桃,彭德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18号原告田金桃。被告彭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桃与被告彭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金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金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田金桃负担。审判员  许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睿 微信公众号“”